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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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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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姜岢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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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陳青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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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並聲請 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 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 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 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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