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號
TNDV,113,勞訴,2,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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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辛文凱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
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164元。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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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