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黃建享
被 上訴人 明德堂
法定代理人 劉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