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謝孟珊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被 告 洪筠靚即洪儀婷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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