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52號
TNDV,112,訴,95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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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謝孟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洪筠靚即洪儀婷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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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