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67號
TNDV,112,訴,1767,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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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寶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榕紜、侯岷杉山莊企業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176
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9,500元(計算式:380,000元+4
59,500元=839,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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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