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27號
TNDV,112,訴,1627,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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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告 葉美仁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連興律師


被 告 葉夢玲即德光護理之家

郭乃禎
前列葉夢玲即德光護理之家、郭乃禎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曉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如第1頁第22至23、31行、第7頁第10行如附表之「原記載」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更正後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是原判決第1頁第22至23、31行、第7頁第10行如附表所示之 原記載內容,顯屬誤寫之情形,自應予以更正如附表所示之 更正後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應更正部分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判決第1頁第22至23行 原告之配偶黃勝發 原告之配偶黃勝詮 判決第1頁第31行 病人黃勝詮於101年3月22日自成大醫院出院時 病人黃勝詮於107年3月22日自成大醫院出院時 判決第7頁第10行 被告德安護理之家 被告德光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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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