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04號
TNDV,112,訴,1504,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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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鄭巧穎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劉甯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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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