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巧文(原名余慧淑)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 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民年金投保資料。
⒋應說明現行收入來源或任職於何公司或單位?現行平均每月收 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或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 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500元之相關證明。⒍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
⒎應說明聲請人對子女之扶養負擔比例為何?有無受其他親屬扶 養?並提出相關證明。
⒏若聲請人之子女已成年,應說明該子女是否為學生?收入及財 產狀況如何?有無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應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訴訟事件?若有,應提
出案號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