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雅萍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合作金庫仁德分行、陽信商銀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 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如有郵局帳戶,應提出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民年金投保資料。⒋應說明是否仍受雇於第三人薛喬丰擔任市場攤販員工?現行平 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第三人薛喬丰出具 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