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康福全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五、㈡、2 內關於「處上訴人罰鍰2萬元」,應更正為「處上訴人罰鍰6萬元」;事實及理由六內關於「原審處上訴人處罰鍰2萬元」,應更正為「原審處上訴人罰鍰6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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