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6號
TNDV,112,亡,46,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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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
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居民甲○○死亡宣告,甲○○於民國00年00月00
日出生,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號;惟甲○○於80年5月1
日因不明原因無法聯繫,由同母異父之兄弟乙○○於94年11月
2日向警方申報失蹤。而甲○○父、母已歿,同父同母之兄弟
姊妹均歿,未婚無子女。經詢問乙○○稱:我不知道甲○○是何
時、何地失蹤,也沒聽家人說過甲○○之去向。又甲○○因行方
不明已滿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甲○○於94年11月2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
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1月16
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
宣告。
四、又甲○○自94年11月2日失蹤,計至101年11月2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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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