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40號
TNDV,111,家繼簡,40,20240628,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家財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林欣融
居0000 Georgia Ave NW. Apt#000 Washington.DC00000
林麗卿
林燕嘯

林燕篁
林淑平


林明愛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寶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何水盛
何水吉
何鎮守
林信男


林淑均
淑鳳
林淑敏
謝明傳
李忠信
陳葦菱

謝淇亘
謝明川
謝麗美
林可南
林可灼

林嘉奎
林嘉誠

林嘉斌
林嘉勇
林家和
林珈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奇賢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何金治
林嘉信
鄭林淑媛
林淑妙
胡春

胡菁琴
胡書綜
胡木
王林淑嫻
鄭坤易
黃婉
黃昭仁

黃啓倫
黃偉晃
黃偉
士桓
黃琡玶
黃千芙
黃競
黃于珊

黃玲娟
王梁淑芬
梁進
梁惠
梁建軒
謝俊隆
謝俊德

麗鳳
謝麗容
謝麗珠
黃麗夙
江貞慧
江晏妮
江吳金葉
江琨棋
江麗香
陳靜怡

林美李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吟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鄭淳仁
林培弘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祿逹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允恭
林世中


林温克
林秋香


林蘭

林芬郁


林芬香


英華

黎烱輝
黎美惠
黎婷
介文
黎博文

林彥達
林彥芸
賴碧純

陳秋燕
林怡君

林佳弘

林宥
林玟

林玟



林孟立
林宜鴒
林世傑
林玫君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林碧
林香玲

林香吟
林香妃
彩雲

林建村
林建廷

楊淑雲
戴燦榮
戴賢泉
戴孟陽
戴賢明
陳慶安
陳松
陳慶昌
宋美
陳素娥
陳素貞劉陳素貞

洪孟君
洪敏峻
洪清石
洪惠莉
洪櫻芬
陳俊達陳素雲之承受訴訟人

梁佑任梁進勝之承受訴訟人

林三郎即林陳玉桂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青黃明煌之繼承人

劉承勳即林幸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富裕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穎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伶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

吳文浩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玫華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郁萱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儒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惠青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明煌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 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劉承勳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幸華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 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林美李、林美吟、林培弘、林祿達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南 亨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吳文浩吳玫華、吳郁萱、吳彥儒應就其被繼承人吳胡 淑緞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茂藏之遺產,依如附 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除被告林珈禎之訴訟代理人許光承律師、被告林玫君之 特別代理人楊淑惠律師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 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茂藏於民國44年1月14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 人林茂藏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 林茂藏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 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不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爰請求 裁判分割。
(二)聲明:
1、被告黃惠青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明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劉承勳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幸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
3、被告林美李、林美吟、林培弘、林祿達應就其被繼承人林 南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4、被告吳文浩吳玫華、吳郁萱、吳彥儒應就其被繼承人吳



胡淑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5、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各自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林珈禎、林玫君:同意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
(二)被告何金治林嘉信、陳靜怡:請求准為變價分割。(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茂藏於44年1月14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堪可 採信。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請求分 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 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 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 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 前,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 會議決議㈡)。又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 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 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 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 動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參 照)。查被告黃惠青(被繼承人黃明煌)、被告劉承勳( 被繼承人林幸華)、被告林美李、林美吟、林培弘、林祿 達(被繼承人林南亨)、被告吳文浩吳玫華、吳郁萱、 吳彥儒(被繼承人吳胡淑緞)均尚未就其等所繼承如附表 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上開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明煌、林幸華、林南亨、吳胡淑緞所 遺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三)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 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 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 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被繼承人林茂藏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訂立不分割 之特約,惟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既未據被告等有所爭執, 則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前開遺產,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前開遺產均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之方法亦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31/64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31/64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家財 1/224 林欣融 1/448 林麗卿 1/448 林燕嘯 1/224 林燕篁 1/224 林淑平 1/224 林明愛 1/224 林家寶 1/224 林麗娟 1/224 何水盛 1/168 何水吉 1/168 何鎮守 1/168 林信男 1/224 林淑均 1/224 林淑鳳 1/224 林淑敏 1/224 謝明傳 1/224 李忠信 1/672 陳葦菱 1/672   謝淇亘 1/672 謝明川 1/224 謝麗美  1/224 林可南 1/56 林可灼 1/56 林嘉奎 1/256 林嘉誠 1/256 林嘉斌 1/256 林嘉勇 1/256 林家和 1/448 林珈禎 1/896 何金治 1/896 林嘉信 1/448 鄭林淑媛 1/448 林淑妙 1/448 胡春梅  1/1792 胡菁琴 1/1792 胡書綜 1/1792 胡木根  1/1792 王林淑嫻 1/448 鄭坤易 1/1536 黃婉萍 1/1536 黃昭仁 1/1536 黃啓倫  1/1536 黃偉晃 1/384 黃偉昌 1/384 黃士桓 1/1152   黃琡玶 1/1152 黃千芙  1/1152 黃競瑩 1/768 黃于珊  1/768 黃玲娟 1/384 王梁淑芬 1/256 梁進利 1/256 梁惠超 1/512 梁建軒  1/512 謝俊隆 1/320  謝俊德 1/320 謝麗鳳 1/320 謝麗容 1/320 謝麗珠 1/320 黃麗夙 1/128 江貞慧 1/512 江晏妮 1/512 江吳金葉 1/512 江琨棋 1/512   江麗香 1/128 陳靜怡 1/64 林美李 5/256 林美吟 5/256 鄭淳仁 1/64 林培弘 5/256   林祿逹 5/256 林允恭  1/896 林世中 1/896 林温克 1/896 林秋香  1/896 林蘭 1/896 林芬郁 1/896  林芬香 1/896 黎英華  1/768 黎烱輝 1/768 黎美惠 1/768 黎婷婷 1/768 黎介文 1/768 黎博文 1/768 林彥達  1/384 林彥芸 1/384 陳秋燕 1/384 賴碧純 1/128 林怡君 1/128 林佳弘 1/128 林宥彤 1/96 林玟璱 1/96  林玟君 1/96 林孟立 1/128 林宜鴒 1/128 林世傑 1/128 林玫君 1/128 林碧瑛 1/32 林香玲 1/40 林香吟 1/40 林香妃 1/40 林彩雲 1/24 林建村 1/24 林建廷 1/24 楊淑雲  1/64 戴燦榮 1/256 戴賢泉 1/256 戴孟陽 1/256 戴賢明 1/256 陳松男  1/64 陳慶安 1/192 陳慶昌 1/192 宋美士 1/192 陳素娥 1/64 陳素貞劉陳素貞 1/64 洪孟君 1/80 洪敏峻 1/80 洪清石 1/80 洪惠莉 1/80 洪櫻芬  1/80 陳俊達 1/64 梁佑任 1/256 林三郎 1/64 黃惠青 1/128 劉承勳 1/40 林富裕 1/160 林芳如 1/160 林孟穎 1/160 林姿伶 1/160 林素蓮 1/64 吳文浩 1/48 吳玫華 1/48 吳郁萱 1/96 吳彥儒 1/9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