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
第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16,74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