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23號
TNDM,113,附民,423,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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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曾振豪
廖翊均
被 告 卓懿庭




上列被告卓懿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8
號),經原告曾振豪(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廖翊均
113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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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