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48號
TNDM,113,附民,1048,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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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
原 告 莊政憲

被 告 林曜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莊政憲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狀內之「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林曜祥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以被告因犯罪而業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於法院繫屬審 理中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餘地,故若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其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指被告涉犯之偽證、誣告案 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際,其對被告所指之刑事案件,並未有刑事訴訟 繫屬於本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刑事訴訟繫屬之 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 假扣押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
三、至於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被 告違反刑法第168、169條,依法判決」,並非請求民事判決 之事項;又嗣後如前揭刑事案件確有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 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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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