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24號
TNDM,113,附民,1024,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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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 告 江艾鈴
被 告 姜英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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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