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29號
TNDM,113,金訴,229,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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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靖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4
6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靖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靖皓黃曼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4 9、1063號判處罪刑在案)暨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 民國110年11月前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黃曼芸取得其不知情 友人鄭迺樺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後 ,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致告訴人陳韋丞李宜姍戴玉貞、黃之妤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鄭迺樺上開中國 信託帳戶內。嗣附表編號1所示所詐騙款項,由黃曼芸於如 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新臺幣20萬交邱靖皓再轉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編號1所示上揭帳戶內餘款及如 附表編號2-4所示上揭帳戶內款項,則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透過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以此方式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陳韋丞李宜姍戴玉貞、黃之 妤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本件係經被告邱靖皓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 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 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99、115 頁)。㈡證人黃曼芸鄭迺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二卷第9-11頁、第31-33頁、第99-103頁、第165-166頁、偵 三卷第71-81頁、第89-100頁、第107-118頁、第137-147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陳韋丞李宜姍戴玉貞、黃之妤於警 詢中之指訴(見警一卷第4-8頁、警二卷第4-6頁、警三卷第 5-7頁、偵一卷第5-6頁)。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4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8775號函既附件鄭 迺樺之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申設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50號檢察官起訴書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49、106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54 號刑事判決、告訴人陳韋丞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告 訴人李宜姍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黃之妤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各1份(見警一卷第52頁、警 二卷第21頁、警三卷第63頁、中偵卷第39-54頁、偵一卷第7 -17頁、偵三卷第259-278頁、第337-340頁)。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又被告透過黃曼芸取得本件帳戶資料後,黃曼芸進而提領 如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交給被告後再行轉交,被告主觀上應 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直接參與該詐騙集團利用本件帳戶資料詐 欺及洗錢之犯行,僅因內部一時之分工而另推由他人負責將 告訴人匯入本件帳戶內之其餘款項轉出,堪認被告、黃曼芸 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之間,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參與本案,自應就其等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 違犯之上開犯行均共同負責,故是被告、黃曼芸與前述詐騙 集團成員就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所 示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本院審酌上開各罪之法定刑及 被告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等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4之犯 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致告訴人陳韋丞等人遭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失, 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多次詐欺前科、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 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陳韋丞等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損 害、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 在案,現正入監執行中,且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正由其他 法院審理中,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另定 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雖構成洗錢罪,惟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就本件尚無積極證 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 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面交時間、金額 論罪科刑 1 陳韋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暱稱「劉思琪」與告訴人陳韋丞認識,並以邀約投資為由,致使告訴人陳韋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13日8時32分許,臨櫃匯款50萬元至鄭迺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另案被告黃曼芸於110年12月13日13時26分許,在臺南市東區統一超商崇學門市ATM內,提領10萬元。 另案被告黃曼芸提領左列所示之款項後,轉交予被告邱靖皓收受,再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水。 邱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 另案被告黃曼芸於110年12月13日13時27分許,在臺南市東區統一超商崇學門市ATM內,提領10萬元。 另案被告黃曼芸提領左列所示之款項後,轉交予被告邱靖皓收受,再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水。 其餘款項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 2 李宜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暱稱「藍品妍」與告訴人李宜姍認識,並以買賣股票為由,致使告訴人李宜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0日9時43分許,臨櫃匯款80萬元至鄭迺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 邱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 3 戴玉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暱稱「宗翰」與告訴人戴玉貞認識,並以邀約投資為由,致使告訴人戴玉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3日18時17分許,跨行轉帳15,000元至鄭迺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 邱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黃之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暱稱「VIP協理-鄭星光」與告訴人黃之妤認識,並以邀約投資為由,致使告訴人黃之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4日10時28分許,跨行轉帳26,000元至鄭迺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匯至不詳金融帳戶。 邱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1317736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1147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13001228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860號偵查卷宗 中偵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910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38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60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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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