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20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曾鈺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表應更正如後,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鈺雯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同時觸犯上開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所 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 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出租金融帳戶,使不法之徒得以 憑藉其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隱匿 真實身分,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 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無刑事前案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被害人遭詐騙金額 、被告犯本罪之動機、目的、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 行為,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迄未與被害人和解 ,賠償損害或徵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將本案帳戶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匯入其帳 戶內之款項並無事實上管領權,且被告自稱並未拿到約定之 報酬,另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已因本案犯行而有獲有報 酬或其他利得,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黃戴麗慧 向黃戴麗慧佯稱將贈送健身房之會籍身分 112年8月23日17時59分 18時4分 18時6分 18時18分 7萬8116元 3017元 1萬9017元 4萬7101元 上海商銀帳戶 上海商銀帳戶 上海商銀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2 龔子鈞 向龔子鈞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會遭重複扣款 112年8月23日18時37分 18時38分 4萬9987元 4萬9987元 合庫銀行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3 邱靖鈞 向邱靖鈞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儲值有誤 112年8月23日21時9分 3萬6123元 中信銀行帳戶 4 巫志發 向巫志發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資格申請錯誤 112年8月23日21時11分 21時13分 4萬9985元 1萬8056元 中信銀行帳戶 中信銀行帳戶 5 黃郁驊 向黃郁驊佯稱其信用卡遭誤刷 112年8月24日0時6分 0時8分 0時11分 9萬9889元 4萬9996元 4萬9858元 合庫銀行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上海商銀帳戶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2091號
被 告 曾鈺雯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6 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鈺雯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 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行,竟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在臺南 市安平區某超商,以每帳戶、每十天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 價格(未實際取得報酬),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商 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所示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 附表所示帳戶內,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所示 之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戴麗慧、龔子鈞、邱靖鈞、巫志發、黃郁驊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鈺雯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供稱與詐欺集團約定以每帳戶、每十天3萬元之價格將其申設之合庫銀行、上海商銀、中信銀行、台新銀行及郵局帳戶資料出租予該集團使用之事實。 2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附表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並導致附表所示之人受騙,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洗錢防 制法,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 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 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 、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揆 諸其立法理由所載敘:「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 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 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 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 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 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 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見本條之增訂,乃針對 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主觀 犯意不易證明,致使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之情 形,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 罰漏洞。易言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事處罰規定 ,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 始予適用。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甚至以詐欺取財、洗錢 之正犯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 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 。準此,被告就本案所為,既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即 無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 4603號判決同此結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黃戴麗慧 向黃戴麗慧佯稱將贈送健身房之會籍身分云云 112年8月23日18時4分 18時6分 18時18分 3017元 1萬9017元 4萬7101元 上海商銀帳戶 上海商銀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2 龔子鈞 向龔子鈞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會遭重複扣款云云 112年8月23日18時37分 18時38分 4萬9987元 4萬9987元 合庫銀行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3 邱靖鈞 向邱靖鈞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儲值有誤云云 112年8月23日21時9分 3萬6123元 中信銀行帳戶 4 巫志發 向龔子鈞佯稱其健身房之會員資格申請錯誤云云 112年8月23日21時11分 21時13分 4萬9985元 1萬8056元 中信銀行帳戶 中信銀行帳戶 5 黃郁驊 向黃郁驊佯稱其信用卡遭誤刷云云 112年8月24日0時6分 0時8分 0時11分 9萬9889元 4萬9996元 4萬9858元 合庫銀行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上海商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