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3號
TNDM,113,訴,9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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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道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2161號、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112年度偵字第246
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道仁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事實部分將「謝金印」均更正為「楊金印」,並就證據 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 ,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 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 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廢 棄物之傾倒則屬「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83 4號判決參照),「非法棄置」廢棄物,亦屬違法之廢棄物 「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判決意旨 足資參照);另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乃執行業務本質所當 然,而為集合犯之一種,但其犯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有 多次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必要,如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等行為,縱僅1次即被查獲,仍無解於該條項之罪責(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 雖為自然人,然其既未領有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許可文件, 即擅自從事載運、傾倒、棄置本案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依上開說明,自已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
 ㈡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 之㈣即民國111年10月31日3度至臺南市○○區○○段○○○○段000○0 0地號土地棄置廢棄物之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堆置、清除、處理犯行,即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 堆置、清除、處理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僅論以一罪。另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共計犯4次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罪時間非重疊或密接,且棄置地點均 屬有異,每棄置一處即破壞一處之環境,各次所為顯係基於 不同之犯意,行為態樣亦不相同,自無一概論以集合犯一罪 之餘地,而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未依相關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即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將廢棄物任意載運,並加以傾倒棄 置,影響前揭土地之環境衛生,並危害公共利益,迄今仍尚 未將遭棄置廢棄物之土地回復原狀,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對上開犯罪事實勇於認錯未為爭辯 ,節省司法資源,暨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智識、前科素行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自承其於附件犯罪事實一之㈠部 分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報酬(偵緝卷第8頁),而檢 察官未舉證敘明被告之犯罪所得,故本院僅認定被告犯罪所 得為400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本件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 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161號
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
112年度偵字第24651號
  被   告 謝道仁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臺南○ ○○○○○○○麻豆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道仁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詎其在 未取得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市環保 局)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情形下,竟分別



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12年3月15日8時30分許及同年3月16日15時許,駕駛 向不知情之謝明承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至 臺南市○市區○○里○○00號之建物裝潢拆除工程工地,受不知 情之謝金印之委託,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載運 拆除下來之美麗板營建廢棄物1批及欲丟棄為謝金印孫女楊 芊卉所繪製之書法圖畫一般廢棄物,再於同年3月16日15時 起至同年3月17日8時20分止期間內之某時,載運上開廢棄物 ,至王秋松任職之善化糖廠看西農場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 ○○0000地號土地,加以傾倒棄置。
(二)於112年4月7日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至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載運水泥塊、木板等營建廢棄物1 批後,於112年4月7日21時52分許,載運上開廢棄物盧明 照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加以傾倒棄置 。
(三)於112年4月13日白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至臺南市○○區○○街00號或65號租屋處,載運拆下來之裝潢板 、廢木材等營建廢棄物1批後,於同日21時30分許,載運上 開廢棄物林耿瑞任職之善化糖廠大洲農場所有坐落臺南市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加以傾倒棄置。(四)於111年10月31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 車,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鄰○○○00○00號之鐵皮廠 房及廠房所坐落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部分 廠房及土地 (不知情之王子奇所承租,下稱西港區溪埔寮場 址),未經王子奇同意,載運廢木材、廢裝潢板材、廢矽酸 鈣板、廢磚塊、碎磁磚、碎玻璃等營建廢棄物1批及生活垃 圾之一般廢棄物1批,再於同日8時41分許、15時1分許、16 時26分許,接續載運上開廢棄物,至臺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加以傾倒棄置。
二、案經王秋松盧明照林耿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即112年度偵緝字第2161號部分: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謝道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①被告坦承犯罪事實一(一)之犯罪事實。 ②被告否認犯罪事實一(二)之犯罪事實,辯稱:那時我有請一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源」之男子,把車借給他,他回來時車子上還有東西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王秋松於警詢時之證述。 善化糖廠看西農場於112年3月17日8時20分許,發現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遭人棄置美麗板營建廢棄物1批及欲丟棄為證人謝金印姪女即證人楊芊卉所繪製之書法圖畫一般廢棄物1批。 3 證人楊金印楊芊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楊金印以9000元之代價,委託被告代為清理臺南市○市區○○里○○00號之建物裝潢拆除工程工地所生之美麗板營建廢棄物1批及欲丟棄為證人謝金印姪女即證人楊芊卉所繪製之書法圖畫一般廢棄物1批。 4 證人謝明正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謝明正負責臺南市○市區○○里○○00號之建物裝潢拆除工程,並介紹被告予證人楊金印,代為清理拆除工程所生之美麗板營建廢棄物1批及欲丟棄為證人謝金印姪女即證人楊芊卉所繪製之書法圖畫一般廢棄物1批。 5 證人謝明承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謝明承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為證人謝明承於112年1月24日大年初三出借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盧明照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盧明照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112年4月13日10時許,發現遭人棄置水泥塊、木板等營建廢棄物1批之事實。 7 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同意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一(一)、(二)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三)即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之部分: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謝道仁於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三)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耿瑞於警詢時之證述。  善化糖廠大洲農場於112年4月14日19時許,發現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遭人棄置廢棄木材1批之事實。 3 證人謝明承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謝明承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為證人謝明承於112年1月24日大年初三出借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本工作紀錄、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犯罪事實一(三)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犯罪事實一(四)即112年度偵字第24651號之部分: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謝道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四)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王子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王子奇並未同意被告,自其承租之西港區溪埔寮場址,載運廢棄物外出棄置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林裕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林裕祥任職之高速公路局白河工務段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於111年11月4日14時18分許,發現棄置廢棄物之事實。 4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2日環稽字第1120030147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GOOGLE地圖、現場照片、路口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犯罪事實一(四)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 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 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概念。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四)即111年10月31日3度至臺南市 ○○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棄置廢棄物之行為,因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堆置、 清除、處理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 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堆置、清除、處理之舉措,仍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另其所犯上開4罪間, 犯意各別,時間有異,廢棄物來源不同,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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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