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炎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炎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炎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 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8月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