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44號
TNDM,113,聲,1144,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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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哲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 ,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罪名欄 更正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刑罰矯正之 必要性、社會防衛功能,併參考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 表示「懇請從輕量刑」,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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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