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添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添財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 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 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 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 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趙添財」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1日 (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11年12月21日) 112年8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7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20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63號 113年度易字第324號 判決日 112年6月21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63號 113年度易字第324號 確定日 112年9月15日 113年5月8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80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4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