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籃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籃育成雖於民國112年間因詐欺案件遭起訴在案,但被告 於該案中所參與部分為干涉他人人身自由部分,與詐欺行為 無關,不能憑此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 已將所有共犯供出,共犯並均遭逮捕歸案,無勾串共犯之可 能。
㈡另被告已坦認犯行,所參與者為詐欺集團最下游之工作,並 積極配合偵辦,與詐欺集團切割,已無羈押之原因,請求具 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 許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 ,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 仍具法定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 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再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 得以順利進行、證據之存在與真實,及判決有罪確定後刑罰 之執行,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 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 羈押原因,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程序或執行之必要,由 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 院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 嫌,嫌疑重大;且被告曾於民國112年間因詐欺案件遭提起 公訴,目前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官112年 度偵字第4032號、112年度偵字第5647號起訴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 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7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3年5 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 在案。
㈡本院審酌如下:
1.被告所涉上開罪名,均非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3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 事由不符,合先敘明。
2.又被告曾於112年3月29日因詐欺案件遭提起公訴,目前尚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案件審理中,依該案起訴書之記載,被告於該案中係擔任看守人頭帳戶提供者顏家余、邱紹軒之角色,期間長達數日,因而遭檢察官以被告與其餘被告蘇僑川、黃嘉德、葉冠成、施文鵬、蕭駿勝、王禹傑、杜冠宏,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刑拘禁罪嫌而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7號卷宗第39至50頁、第19頁),此情自為被告早已知悉,被告於該案審理過程中,竟於113年3月29日再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於113年4月1日夥同其餘共犯向告訴人王治潔取款時,幸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始未能得逞;再衡以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在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7款之規定,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3.另本案尚未審理終結,被告既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故若命 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權利侵害較輕微之手段,均 不足以保全被告再行犯罪之情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等情,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 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在目的與手段間 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4.是以,就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 益衡量後,本院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比例原則 之要求,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其餘聲請理由 ,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