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05號
TNDM,113,聲,1005,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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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 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業經受刑人家 屬代為收受函文後,未曾以任何方式表示無意見,本院已盡 力保障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念茲在茲的受刑人聽審權,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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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