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37號
TNDM,113,簡附民,13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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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徐清輝
被 告 徐清泉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11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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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