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144號
TNDM,113,簡,2144,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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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世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世賢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澳洲穀飼牛梅花牛排壹盒、澳洲穀飼嫩肩牛排壹盒、Viva萬歲開心果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342號
  被   告 黄世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00             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世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3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OOOOOO○○○○店」內,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接續徒手竊取由李佩珊所 管領之店內架上澳洲穀飼牛梅花牛排1盒(價值新臺幣【下 同】179元)、澳洲穀飼嫩肩牛排1盒(價值159元)、Viva 萬歲開心果1包(價值97元),共價值435元,得手後隨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經邱雅 琪發現商品短缺,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報案後,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李佩珊委由邱雅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黄世賢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邱雅琪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商品標 價圖3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6張 、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之前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竊盜犯意而為之,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竊得上開商品雖 均未扣案,然亦係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唐 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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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