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113號
TNDM,113,簡,2113,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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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包裝袋拾個,驗餘淨重合計貳拾壹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陳郁榮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三、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被告無 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恣意持有毒品,應予非難,且其曾 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竟再為本 案犯行,惡性非輕,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之數 量,與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內裝白色結晶物10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 果,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 合計21.054公克(0.611+0.543+0.301+3.535+3.493+2.563+ 1.529+1.543+3.448+3.488=21.054)】,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1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偵1701號卷第53至55頁),應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毒品之外包裝袋10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 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



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 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 甲基安非他命部份,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另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犯行無關,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 ,自無庸為沒收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被   告 陳郁榮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10             樓之2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詎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22時12分前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 不詳處所,向不詳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 驗前淨重共計21.25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13.602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Etizolam)成分之橘色錠劑2顆 (驗前淨重共計0.808公克,純質淨重無法定量)及含第三級



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淨重共計4.397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0.135公克)等毒品而持有之。嗣 於111年10月16日22時12分許,陳郁榮駕駛向鄭家和(另案 為不起訴處分)所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楊 雯𤥩(另案不起訴處分),行經臺南市安南區安通路4段119 巷口,不慎與陳乃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車頭對撞,陳郁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再 失控撞倒路邊之路燈,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頭 引擎蓋鈑金破損變形,前保險桿整個脫落(現場無人受傷) 。詎陳郁榮楊雯𤥩見渠等車輛受損嚴重,竟棄車逃逸,嗣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將該車拖回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於同年10月17日2時5分 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下方發現陳郁榮 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 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含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Etizo lam)成分之橘色藥丸2顆、大夾鏈袋4個、小夾鏈袋12個、 好人氣名片1張等物並扣案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榮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據證 人即同案共犯鄭家和楊雯𤥩證述明確,復有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以鑑識採證協助緝毒向上溯源」工作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 現場勘察採證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鄭家和所涉毒品案」照片 、紀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另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2包、含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Etizolam)成分之橘 色藥丸2顆、大夾鏈袋4個、小夾鏈袋12個、好人氣名片1張 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為第二級毒品,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另扣案中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 含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Etizolam)成分之橘色藥丸2顆, 雖係第三級毒品,惟其純質淨重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款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構成要件中純質淨重5公克之規定 ,自無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責之餘地,然仍應由警方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行政裁 罰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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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