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934號
TNDM,113,簡,1934,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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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撤緩醫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宏憲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侯宏憲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 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 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對於醫療從業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未給予應有之尊重 ,恣意恐嚇性之言語威脅急診醫師,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行為至為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書寫悔過書,自省所 犯,足徵悔悟,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 、家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附錄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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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