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
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進鑫犯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進鑫前向李菡瓴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房屋居 住,平日有在屋內抽菸之習慣。劉進鑫於民國112年7月12日 10時40分許前之該日某時,在上址1樓客廳抽菸時,原應注 意抽菸時須隨時留意菸蒂、火星掉落或飛散之情況,避免使 菸蒂、火星接觸、掉落或殘留於木質家具等易燃物而燃燒引 發火災,且依其智識程度及當時客觀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熄滅菸蒂即在客廳內睡著,不慎將菸蒂掉 落於3人座木椅附近之易燃物上,使該等易燃物遭火種引燃 而於同日10時40分許造成火災(下稱本件火災),火勢並延 燒至2、3樓,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遭燒燬(詳如附表「物品 及受燃燒情形」欄所載),而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臺南市政 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獲報前往撲滅火勢並勘察現場跡證 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劉 進鑫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屋主李菡瓴之母李王素眞、證人即被告前配偶黎清絨於警詢及消防局調查中之證述可資佐證(警卷第13至15頁、第19至21頁、第71頁、第77至79頁),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消防局學甲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消防局談話筆錄、火災現場Google衛星位置圖、平面圖、攝影位置圖、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13年3月25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30167380號函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23至25頁、第27至171頁,本院卷第31至4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所稱燒燬住宅,以住宅之主要結 構或構成住宅之重要部分,因火力之燃燒而喪失主要效用,
並致住宅之全部或一部達到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之程度,即 該當於燒燬之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95號判決意 旨參照)。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其所謂「燒燬」,係指燃燒燬損之意,亦即該住宅因火力 燃燒之結果已達於喪失其效用而言,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 分已燒燬,並致住宅之全部或一部達到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 之程度,如僅房屋內之家具、物件、隔間之板牆、裝潢、天 花板燒燬,未損及房屋之混凝土樑柱、牆壁結構、屋頂等主 要構成部分,房屋遮避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 ,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 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承租之上開房屋1至3樓及其內物品於本件火災 中雖均受燒,且屋內1至3樓如裝潢天花板、隔間用之美麗板 牆、角材等物均遭燒燬而亟待清理、復原,然上開房屋之4 樓僅受煙燻,並無燒損,且房屋之外牆結構、屋頂尚屬完整 ,僅房屋內部空間須重新整理、裝潢,有前引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紀錄、現場照片可供參佐(警卷 第31頁、第39頁、第97至99頁,本院卷第33至41頁),卷內 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房屋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樑柱、外牆 、屋頂等主要結構或重要部分已因火力燃燒而喪失主要效用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即尚未達燒燬住宅之程度,檢察官起 訴意旨亦同此認定(參本院卷第6頁),先予敘明。 ㈡被告不慎引發本件火災,使附表所示住宅、建築物以外之物 因火力燃燒而遭燒燬,且火勢延燒亦危害他人之人身、財產 安全,致生公共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
㈢次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 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 縱然不同,但行為僅1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 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6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係以1個失火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不同物品均遭燒燬 ,仍僅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單純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抽菸時疏未注意,因其疏失肇致本件火災之發生 ,使附表所示之物遭燒燬,致生公共危險,亦造成屋主李菡 瓴等人蒙受財產上之相當損失,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 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 衡被告之過失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被告迄未與屋主達成和 解或賠償等客觀情況,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現因身 體不佳無法工作,女兒均已成年(參本院卷第105頁)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樓層 物品及受燃燒情形 〈以下記載受燒白、受燒黑、受燒熔(失)、受燒破、受燒碳化、受燒變色、受燒剝落、受燒龜裂者,達燒燬之程度。〉 1 1樓 ⑴1樓往2樓樓梯: ①水泥牆壁受燒白、大部分剝落,扶手塑膠披覆受燒熔(失)、金屬骨架受燒變色,梯面掉落許多碳化物;水泥頂板大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燒剝落。 ②1樓天花板角材北側(樓梯側)大部分受燒碳化、部分龜裂,1樓天花板角材南側(1樓客廳側)大部分受燒碳化、龜裂且深。 ⑵1樓儲藏室: 北面水泥牆壁及窗戶上段部分受煙燻黑,下段大部分可辨識原漆色;塑膠隔板上段受燒熔,下段尚可清楚辨識,南面牆壁、鐵皮及紙箱雜物等無受燒情形,地板掉落許多碳化物;鐵皮屋頂受煙燻黑。 ⑶1樓廚房: 磁磚牆壁大部受煙燻黑,流理臺及櫃子受煙燻黑僅表層受燒,樣態可清楚辨識,地板殘留許多碳化物;天花板受燒失,殘存角材受燒碳化,鐵皮屋頂受燻黑,採光罩受燒熔(失);窗戶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燒熔殘存下段,下段受燒熔殘跡呈現一由東往西「↖」之斜昇火流。 ⑷1樓客廳東段: ①東面:水泥牆壁上段大部分受燒白、部分燻黑,下段部分尚可辨識漆色;鋁門窗玻璃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燒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家具表層受燒碳化,樣態尚可辨識;天花板受燒失,東段西側殘存角材大部分受燒碳化,東側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西段天花板角材大部分受燒碳化。 ②南面:水泥牆壁西側大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燻黑,東側上段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燻黑,下段尚可辨識漆色,鋁門上段受燒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呈現一由西往東「↖」之斜昇火流;天花板西段大部分受燒碳化,東段部分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 ⑸1樓客廳西段: ①西面:水泥牆壁上段受燒白、下段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燒剝落,鋁框北側上段大部分受燒熔(失),南側上段尚存,呈現一由北往南「↖」之斜昇火流。 ②南面:水泥牆壁上段大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燒剝落,下段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燒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桌子受燒碳化,樣態尚可辨識。 ③北面:美麗板受燒失,殘存角材大部分受燒碳化、龜裂、燒細,上段角材部分受燒失,上方處天花板角材受燒龜裂、燒細,水泥牆壁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燒剝落;單人座沙發受燒殘存骨架,西側扶手大部分受燒失,東側面扶手受燒碳化,樣態尚可辨識;3人座木椅受燒碳化、龜裂,椅背東側大部分受燒龜裂、燒細掉落;3人座木椅椅背西側面大部分受燒碳化、部分龜裂,西側木蓆床墊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 ④西段天花板受燒失,角材受燒大部分碳化,西南側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東段天花板受燒失,角材及裏層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北側角材大部分受燒碳化、龜裂,南側部分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 2 2樓 ⑴2樓往3樓樓梯: 扶手塑膠披覆受燒熔(失)、金屬骨架受燒變色,水泥牆壁大部分受燒白,靠2樓處水泥部分受燒剝落,梯面掉落許多碳化物;水泥頂板大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 ⑵2樓浴廁: 磁磚牆壁及天花板大部分受煙燻黑;磁磚牆壁大部分受煙燻黑,塑膠置物架受燒熔軟化滴落,臉盆受煙燻黑,地板上擺設盥洗用具受煙燻黑,樣態尚可辨識。 ⑶2樓臥室: ①南面:水泥牆壁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煙燻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床頭櫃擺設物品表層略受燒,裏層尚可辨識。 ②西面:水泥牆壁受煙燻黑,衣櫃上段大部分受燒碳化,下段部分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堆置衣物、紙箱及雜物表層略受燒,樣態尚可辨識。 ③東面:水泥牆壁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煙燻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彈簧床墊表層受燒碳化,折疊桌桌面受燒,下方處物品略受燒尚可清楚辨識,彈簧床墊散落雜物及衣物略受燒部分尚可辨識;水泥頂板,中段北側大部分受燒白,南側大部分受煙燻黑、部分受燒白。 ④北面:美麗板受燒失,角材上段受燒大部分碳化,下段部分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衣櫃上段大部分受燒碳化,下段部分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水泥頂板,東側北段大部分受燒白,南段大部分受煙燻黑、部分受燒白。 ⑷2樓走廊: 美麗板隔間受燒失,角材受燒碳化、龜裂且深,地板掉落許多碳化物;水泥頂板大部分受燒白,北側靠樓梯處水泥受燒剝落。 3 3樓 ⑴閒置空間: ①外觀:美麗板裝潢上段大部分受燒失,角材受燒碳化龜裂,下段外側美麗板受燒失,東側殘存美麗板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角材受燒碳化。 ②南面:水泥牆壁及西面美麗板裝潢上段受煙燻黑,下段大部分可辨識原色,床頭櫃及地板掉落些許煙塵粒子,水泥頂板受煙燻黑,西面美麗板裝潢上段受煙燻黑,氣窗受燒碳化。 ③北面:水泥牆壁上段受煙燻黑,下段大部分可辨識原色,書桌及雜物尚可辨識原樣態;西面北側美麗板近樓梯處上段大部分受燒失,下段尚殘存部分可辨識原木色,木門大部分受燒失,部分角材尚可辨識原木色,水泥頂板北側靠門口處部分受燒剝落,西面美麗板部分受燒碳化、部分貼皮受燒發泡、大部分尚可辨識,呈現一由北往南「↖」之斜昇火流。 ⑵3樓臥室: ①外觀:木門上段受燒失,殘存下段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美麗板隔間下段大部分受燒失、部分尚存,角材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床板掉落許多碳化物,下部未有受燒情形,尚可辨識;美麗板隔間上段大部分受燒失,角材受燒龜裂且深,上方處水泥頂板受燒白;水泥頂板南側大部分受煙燻黑,日光燈受燒掉落殘存燈座。 ②南面:水泥牆壁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鋁框上段受燒黑,下段尚可辨識金屬原色,床板掉落許多碳化物,樣態尚可辨識,水泥頂板南側大部分受煙燻黑,日光燈受燒掉落殘存燈座。 ③東面:美麗板上段受燒碳化,下段大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北側氣窗受燒失,南側受燒碳化,呈現一由北往南「↗」之斜昇火流,水泥頂板南側大部分受煙燻,北側部分受燒白。 ④北面:美麗板隔間上段受燒失、下段部分尚存,角材上段受燒碳化龜裂且深、下段受燒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原木色;西面北側衣櫃上段受燒碳化部分燒失,下段部分碳化、部分尚可辨識,呈現一由北往南「↗」之斜昇火流,水泥頂板北側(近樓梯處)受燒白,南側大部分受煙燻黑。 ⑶3樓浴廁: 磁磚牆壁上段受煙燻黑,下段大部分可辨識,塑膠置物架受燒熔掉落,臉盆受煙燻黑。 ⑷3樓走廊: 美麗板隔間上段大部分受燒失,下段部分受燒失、部分受燒碳化,呈現一由北往南「↗」之斜昇火流,裏層物品部分受燒碳化、大部分尚可辨識,地板掉落許多碳化物;水泥頂板東側(近樓梯處)部分受燒白,南側及西側大部分受燻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