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9號
TNDM,113,易,16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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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昱進與告訴人戴姿華原為男女朋友。 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被告前往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0號告訴人住處拿取車鑰匙,然未經告訴人 同意,即進入屋內二樓房間,告訴人拉著門把且旋即報警處 理,而被告已受退去告訴人住處之要求,竟無正當理由仍拒 不離去,留滯該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嗣員警於同日上 午10時50分許到達告訴人住處時,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員警在場狀況下,於告訴人住處車庫前以「你娘機掰 」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惟上開2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 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狀 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至12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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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