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宏
李宗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紅色重型機車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 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被 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紅色重型機車車 牌2面,業據扣案,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 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