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653號
TNDM,113,交易,653,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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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瑩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898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莊瑩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建 安達成調解,告訴人陳建安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988號
  被   告 莊瑩臻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瑩臻於民國113年1月16日8時7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富強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 經富強路1段與富強路1段279巷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車輛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 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又行車速度應依該處速限(時速50公里 )之規定,而當時為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未保持安全距離及行車速度依該處速限(時速50公里) 之規定,即貿然以時速60公里超速前行,此時適有陳建安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同向前方路口等候綠燈通 行,莊瑩臻之車輛前車頭遂與陳建安之車輛後車尾發生碰撞,致 陳建安受有車禍、右肩右前腹壁右下肢左下肢多處挫擦傷、 出血瘀腫之傷害。莊瑩臻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 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二、案經陳建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瑩臻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建安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 案光碟。
二、核被告莊瑩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 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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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