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83號
TNDM,113,交易,283,202406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洪艷月對被告張嘉宏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