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13號
TNDM,112,附民,181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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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3號
附民原告 趙婷婷

附民被告 張紫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
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
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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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