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32號
TNDM,112,訴,1132,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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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豐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56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王豐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豐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 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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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