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和傳
輔 佐 人 李鏈生(被告兒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和傳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 月24日14時16分起至同日14時18分止,徒步在臺南市○○區○○ 街00號對面,持其於上開路段所拾得之不詳尖銳物品(未扣 案),刮毀停放在臺南市○○區○○街00號對面圍牆旁之如附表 所示之張康萍等人所有車輛,致各該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之 損害,而使各該車輛喪失其原有美觀及防護之效用,足以生 損害於張康萍、張永慶、方信喬、陳弈辰、黃郁偉、陳冠百 (被告毀壞林素真、郭金棗、黃議代等人車輛部分,均未據 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查:被害人陳冠百部分,並未提出告訴,有其 警詢筆錄可稽(警卷第40頁),公訴意旨認陳冠百已經提告 ,顯然有誤;至告訴人張康萍、張永慶、方信喬、陳弈辰、 黃郁偉部分,則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5份在卷可稽(院卷第23 9-249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車牌號碼 毀損情形 是否提出告訴 1 張康萍 AQQ-1280 左側大燈燈殼、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剩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 是 2 林素真 5268-PX 左側前輪葉子板、左側車身 否 3 郭金棗 1732-LX 前保險桿、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 否 4 黃議代 AHP-8517 左側車身 否 5 張永慶 5228-ML 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 是 6 方信喬 9907-PX 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 是 7 陳奕辰 AMK-8129 前保險桿、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後保險桿 是 8 黃郁偉 AMK-1590 左側前輪葉子板、左側後輪葉子板、前保險桿、左側車身 是 9 陳冠百 1905-XV 左側前葉子板、左側駕駛車門、左側乘客車門、左側後葉子板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