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靜
輔 佐 人 楊良寶
選任辯護人 湯巧綺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8月17日112年度金簡字第33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112年度偵字第168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 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27 日,在臺南市新市區統一超商新市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彰化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乙○○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 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2日16時5分許起,佯稱為糖 罐子Candy Box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甲○○之電 話,誆稱其購買商品遭客服誤植會扣款新臺幣(下同)1萬1,8 80元,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 年3月2日22時13分許、20分許、21分許、23分許、112年3月 3日0時22分許、24分許,分別匯款2萬6,123元、9,987元、9 ,988元、3,989元、4萬9,983元、4萬9,982元至乙○○上開帳 戶內,旋遭提領殆盡。嗣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供述及自白、被告乙○○提供之對話紀錄資料1份、告 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甲○○所提供之存摺影本、 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資料各1份等證據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爭執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但否認其有幫助 洗錢、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又辯護意旨復主張:被告的認 知能力及智力較一般人低,平均在1000人之中為最後一人, 有醫院的鑑定報告可佐,被告無法判斷要求其提供提款卡、 密碼者為詐欺集團之人,則被告在智識認知與常人有異之狀 況下,在網路上尋找家庭代工之工作,實難認被告有預見將 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係可供人詐欺及隱匿、掩飾實施詐欺犯 罪所得財物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本院卷第251至252頁)。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於112年2月27日,在臺南市新市區統一超商新市門市 ,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並告 知他人,嗣告訴人甲○○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 內,並隨即遭提領一空等情,固為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認且不爭執(偵卷第19-21頁、原 金簡上卷第101-107、127-143頁),並經告訴人甲○○於警詢 中之證述明確(警卷第21-32頁),且有被告提供與「吳宛怡 」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警卷第7-19頁)、被告之彰化 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警卷第36-38頁) 、被告提供與「陳曉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併警卷第 11-12頁)、被告提供與「吳宛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代 工協議書、金融卡、寄送包裹照片1份(併警卷第13-24頁)、 告訴人甲○○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卷第 55-60頁)、告訴人甲○○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61-7 8頁)、告訴人甲○○提供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 79-80頁)、告訴人甲○○提供之Richart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 1頁)等在卷可佐,堪認屬實,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 意,而係基於其他原因,因而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者,自難 以幫助犯論(參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85年度台上 字第270號、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判決意旨)。復按目前
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方式,詐欺 集團不易價購取得人頭帳戶,遂多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 戶,並蓄意拖延被害人等候回覆時間或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 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短暫使 用者,時有所聞。故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而遭用於詐取財物之 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存在上揭受騙而交付帳戶 之可能,則基於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就提供帳 戶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或幫助 洗錢,自應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 其最終取得者所使用之目的已脫離提供者原意或可得認識之 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時,在此情形,就幫助 犯罪故意之認定,如仍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 或間接故意所為,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行為人 之認定,以免逸脫無罪推定原則。查公訴人所舉之上揭證據 僅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提供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給他 人,及嗣有詐騙集團之成員利用被告上開帳戶詐取被害人款 項,但被告是否確有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或洗錢 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尚待研求。
(三)本院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被告作精神鑑定, 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楊員自小學習力不佳,求學階段成 績落於中後段,國小四年級以上數學幾乎不及格;汽機車駕 照皆考數次才通過;難自行找到工作,高職畢業後至楊父朋 友工廠做車燈零件打磨之重複性工作,迄今約十年,在遵循 圖像指示下,工作表現尚可。在家人給予充足協助(如陪同 、提供指示等)下,日常生活適應功能如通勤、金錢管理等 ,尚無明顯困難。但較複雜的事務,如教養小孩,至金融機 構辦理事務,均有缺損。佐以鑑定時之觀察、日常生活功能 評估與測驗結果,推測楊員智力約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的程度 (全量表智商55-69)。案發當時,楊員對於寄出提款卡之風 險認識較單純,而為了得到工作貼補家用即依照對方指示寄 出提款卡,推估楊員輕度之智能不足,影響其判斷與預知風 險能力,楊員無明顯犯案意圖,行為時,未有顯著精神障礙 之情形,然楊員之學業、工作及日常生活適應皆需旁人協助 使得完成,自小學業表現低落,於精神鑑定當下亦表現稍弱 之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其智力推估落入輕度智能不足,對 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有該醫院 113年4月15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30007357號函檢附精神鑑定 書1份在卷可參(原金簡上卷第209-221頁)。經由以上被告的 行為後的心智與精神鑑定結果,可知被告的智力約落在輕度 智能不足,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
所以,不能以一般健全成年人的標準,來判斷或檢視被告的 行為及認知。
(四)本院參酌上開鑑定為專業精神科醫師實施,鑑定過程並未採 用明顯悖於醫學常規方式,鑑定結論亦詳細說明判斷之理由 與依據,自應採認。是依上揭鑑定結果被告之智能狀況觀之 ,被告智力推估落入輕度智能不足,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 風險的能力稍弱於常人,被告提供帳戶資料給代工業者之情 狀,雖有別於一般合法提供就職程序而與常理不合,但實不 能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要求輕度智能不足之被告 面對此一特殊情境免受詐騙,其依被告行為時智識程度,難 認其交付帳戶提款卡及提供密碼予他人時,具有該等帳戶恐 遭詐騙集團利用收贓之預見可能性。
(五)公訴意旨認:依據被告與「吳宛怡」對話紀錄,被告有聽說 提款卡被盜用的事情,被告也說「自己也會怕怕的」,被告 也有提到「隱藏版的詐欺集團」等語,可見被告對於他把帳 戶交出去可能被不法使用是有認識的,而且被告本件只要寄 出提款卡,就可以有5,000元的補助金,工作及報酬顯然不 合理,依照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被告仍有相當辨識能力, 對於這種不合常情的徵求金融帳戶狀況,被告應該可以預見 可能被詐騙集團做不法使用,被告仍然交付他的帳戶,可見 被告有容任他的帳戶被不法使用的犯意等語。惟查: 1.依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吳宛怡」係假扮為從事家庭代 工之老闆娘要求被告提供帳戶,關於補助金的部分,「吳宛 怡」係稱:「收到卡片跟材料的時候,卡片裡面都會留有50 00塊在裡面的」,被告主觀上認為是應徵家庭代工,因其信 任「吳宛怡」的說明,進而應「吳宛怡」要求提供金融卡實 名登記購買材料,並告知「吳宛怡」其姓名、地址、電話, 至於補助金的部分,係等待卡片、材料寄到的時候,金融卡 內始有補助金。
2.被告為應謀職需求及申辦補助金,在對方要求下提供該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給對方,此舉固與一般社會常情有違,然被 告當時處於經濟狀況不佳,而急於謀職維生之弱勢情況下, 復為一輕度智能不足人士,學識較低,社會經驗有限,思慮 淺薄,如要求被告具有區別真正合法提供工作業者或偽冒者 之能力,且有充分、完全之判斷能力及一般理性正常人應有 之辨識能力,實屬過苛。是其在當時情境之下,因其心智狀 況及思慮欠週而降低危機意識及警覺性,致有將其帳戶之提 款卡等物交付他人之疏失,此雖輕率及不足,但難謂其意在 甘冒被查獲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風險,致有主觀上 預見其行為將因而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而有預見
其行為將因而幫助他人犯上述罪名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3.故公訴意旨以一般人於常態下經冷靜、理性思考後均可預見 交付提款卡與密碼予他人,將導致幫助他人犯罪之社會一般 常情或本案謀職情節異狀等事由,資為判斷被告確有幫助他 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之標準,而非依 被告之心智狀況,當時所處情境、交付之原因及其生活經驗 、社會歷練等綜合判斷,恐有臆測之嫌。是上開認定被告涉 犯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理由,應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依 據。
(六)另被告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販賣帳戶給不詳之 人涉及幫助詐欺、洗錢,是否認罪?)認罪」等語(偵卷第2 1頁),惟酌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答辯內容,並未明確 完整記載被告承認有預見對方可能犯罪,且在不能排除犯罪 可能性的情況下,仍願意幫助犯罪之意思,則被告是否確實 坦認其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 ,仍屬可疑,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為「認罪」之表示 ,仍缺乏其他足資補強其有不確定故意之證據,且可能係因 其智能障礙而未理解坦承犯罪意義之情形下所為,無從據以 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基礎,併予敘明。
(七)綜上,本案尚無法排除被告因誤信「吳宛怡」係合法代工業 者,而寄出其帳戶之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之可能性,自難僅 憑告訴人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旋遭不詳人提領 一空,即對被告遽論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罪責。六、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經綜合評價,僅足以證 明被告所有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遭人作為詐騙告訴人之犯 罪工具,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交付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時 ,主觀上對於該帳戶可能被用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乙節有所認 識,且容認其發生亦不違背本意。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 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認定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揆諸前揭 法條、判決意旨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 詳察,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 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自為被告第一審 無罪的諭知,以昭審慎。
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723號案件固以 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院併辦。惟本案原起訴部分由本院為無 罪判決,業如前述,則上開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 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八、末按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3項、第452條所明定,是地方法院對被告為簡易判 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 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 序審判。此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 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從而檢察官如不 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表:被告與「吳宛怡」之對話紀錄內容
日期 內容 2月26日 番茄:闆娘你好我是在抖音看到代工的。 吳宛怡:你好,我們是正規的代工公司有政府備案的,我們代工很簡單,有不懂的可以問我,我也都會教你的,我先帶你瞭解一下。 番茄:聽說要寄卡片給您。 吳宛怡:嘿對,第一次登記材料跟申請補助都會用到卡片喔,卡片裡面不需要有錢,材料費是公司出的,只有第一次登記需要,之後接單就不再需要。只是公司會先匯款幾千塊的材料費到你的戶頭上,然後用你的卡片去廠商那邊購買材料,留下購買記錄,防止跑單而已。 番茄:可是很多代工都騙人,卡片寄去沒有回來的。 吳宛怡:我也會拍傳我的個人雙證件給你做一個擔保,確保合約的真實合法性,確保你的卡片在公司期間不會出現任何問題,有問題你隨時都可以去警局提告我。 番茄:我有朋友就是這樣寄出去卡片變成人家倒用了。 吳宛怡:你覺得情況不對,身分證也在你手裡,你隨時都可以去掛失補辦拿回你的卡片,畢竟卡片裡面沒有錢,你也沒有損失的。 我們只是簡單的登記而已,而且我們有正規的合約保障我們,我有可以傳我的證件給你,你可以存檔,出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去警局提告我。 這個是我的雙證件,你可以先存檔一下沒關係。 番茄:你好年輕。 吳宛怡:在你寄出之後,我會本人手持證件,拍傳給你,證明這個證件是我本人在使用的,這樣你能相信我了嗎? 番茄:我可以考慮一下嗎? 吳宛怡:是的,這個其實你也不用考慮啦,我們是從711的交貨便寄出的。 貨態在路上也是要走兩天的,對吧? 你就讓貨態去走,你要是到時候覺得不合適,那我們就不取件,讓包裹原路退回去就可以了,這樣你也不用擔心的不是嗎? 番茄:我懂,讓我考慮一下。 吳宛怡:好的。我們現在的包裝內容是貼標籤包裝,貼好一張的薪水是0.4元,叫貨以單計算,一單數量為6000張(一單大概2400元)第一次做工需要考核你的做工效率,只會安排一單先做。每一單交貨期限為半個月,在工期限內隨時做完隨時交貨,期內準時完成有額外獎金1000元獎金,獎金部分由廠商核算完收送時間會直接撥款到你的戶頭。 番茄:我心裡還是怕怕的。 吳宛怡:不會啦,這個是基本資料而已啦,沒關係的。 番茄:好。好的,現在方便麻煩你把。名字:乙○○;電話:0000000000;賴的ID:al988520;收貨地址:台南市○市區○○里0000號。 吳宛怡:好的好的。你加入我們之後,我就是你的代工負責人喔。代工方面有任何事情我都會親自幫你負責到底的。 麻煩你把要寄到公司登記的卡片拍傳給我一下,我跟你核對一下帳號。 番茄:真的吼,不要騙我。 吳宛怡:不會的,你相信我。 (傳送身分證背面照片一張)這是我的身分證背面。 番茄:好的。 吳宛怡:這樣相信我了吧。你要是再不信,你也可以打語音給我,確定一下我的性別哈哈。 番茄:因為被騙怕了,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 吳宛怡:都嘛抓光光了,哪有就那麼多詐騙。 番茄:真的隱藏版的詐騙集團。之前我也被騙,上了好幾趟的法院。 吳宛怡:現在你都可以直接找到我了,我幹嘛要騙你的對不對? 2月27日 番茄:現在要馬上寄嗎?為什麽會問這個呢? 吳宛怡:不是啦,是因為我們有一個補助金的事情啦,就是說公司也沒有囤貨,也是要向廠商購買材料的,如果走公家帳戶的話,是要納稅的,納稅的錢差不多也要5000了。那公司還不如拿這5000來給代工做福利。 你現在有做登記,也是可以領取5000的補助金的,就是說,你現在卡片寄出的時候是沒有錢的狀態對吧。收到卡片跟材料的時候,卡片裡面都會留有5000塊在裡面的。 番茄:真的嗎? 吳宛怡:你收到的時候你就知道了,你放心。是白送的,又不會讓你歸還,你放心好了。 番茄:嗯,我就相信你。 吳宛怡:公司會把材料費匯到你的戶頭,用你的戶頭去廠商那邊購買材料,留下購買記錄而已。材料費也是公司承擔的,這個你放心。 番茄:我以為還要自己付錢。 吳宛怡:沒有沒有,你寄出的卡片裡面又沒有錢,怎麼會讓你付呢? 你本身來做代工就是要賺錢的,怎麼會還沒賺到錢就讓你先出錢的道理對吧? 番茄:我能晚上在去7-11寄嗎? 我想問說卡片跟貨什麼時候會一起來? 吳宛怡:因為貨態就要走兩天了對吧。 番茄:嗯。 吳宛怡:收到之後材料部會去安排登記的,登記時間2-3天而已,不會很久的。登記好當天出貨的。 番茄:那我可以順便留我朋友的電話,他可以幫我收貨。 吳宛怡:好的,那等下你傳給我。 直接跟店員說你要寄件,店員就會幫你用了。 番茄:我弄好了。 吳宛怡:好,那好你先回家,稍等我傳合約給你。 番茄:嗯。希望能讓我另外一筆的收入。 吳宛怡:肯定會。 番茄:因為我要養兩個小孩真的肩膀很重。 吳宛怡:一個人帶確實很辛苦很累。媽祖保佑。 番茄:所以我才選擇在外面工作。謝謝你。 之前就是想找代工,結果我朋友被騙了,卡片一去不回頭。 吳宛怡:(傳送良順包裝企業社代工協議書照片一張)這個是合約,你核對一下呦。 番茄:對,我可以儲存。 吳宛怡:可以啊。 番茄:那我把另外一個手機號碼給妳。 吳宛怡:我的雙證件你也可以存檔的。 番茄:要出貨的時間在告知我一下。如果貨做好了,怎麼送回給妳呢? 吳宛怡:你跟我講就好了。 番茄:嗯嗯。貨來了我要拍照給你看嗎?要馬上做完嗎? 吳宛怡:出貨隔天開始計算時間的喔。對了還要麻煩一下把卡片的密碼告訴我一下,購買材料要用到喔。 番茄:770124。 吳宛怡:好的,都沒錯的話那我就上報了呦,然後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半到晚上7點半,這個時間段你如果有不懂的你都可隨時聯絡我呦。 番茄:好的。 3月1日 番茄:如果有收到卡片,跟我說一下。 吳宛怡:(包裹配送到達門市之擷圖照片一張)今天包裹已經到達門市了。 番茄:好的,謝謝。 吳宛怡:材料部收到你的包裹登記的時候我會跟你說的。 番茄:我擔心。 吳宛怡:安啦,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問我的。 番茄:嗯嗯。 3月4日 番茄:闆娘你在嗎? 那個介紹你給我的那個女生怎麼都把抖音的影片刪掉了。(傳送問號貼圖) 不會連你也消失吧?你在嗎?在嗎?你會不會也騙了我?(傳送哭泣貼圖)不回我了嗎? (無人接聽) (您已取消通話) 為什麼不接電話?不要這樣騙我,我這是一個單身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