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丁聰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東台北分行 113年2月5日 38,900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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