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陳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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