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黃金水
代 理 人 吳孟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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