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郁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昇
訴訟代理人 翁珮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陳新倫 玉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2年12月16日 4萬6,5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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