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周偉奇(即周喬鑫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周天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