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即
侯長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陽光
代 理 人 盧郁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6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7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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