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菁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菁
代 理 人 黃宇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任泰開發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2年10月3日 340,725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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