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柯慶龍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被 告 柯彥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