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65號
TPDV,113,訴,565,202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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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火盛
張國隆
張國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志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森道

張森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森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晨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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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