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31號
TPDV,113,訴,3231,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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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1號
原 告 蔣天麟

被 告 郭之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玖拾陸
萬貳仟元(計算公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拾參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尚
欠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
臺北市○○○段00巷00號登記總面積472.50公尺,折算約143坪(47
2.50÷3.3058≒1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3坪×中山區二段平均單價每坪73.4萬=1億04,96萬2,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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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