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丁群權
被 告 劉乂鳴
王谷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
度附民字第10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十五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劉乂鳴以「劉乂鳴-鋼鐵醫師開電」之名稱於Youtube網 站開設直播頻道(下稱系爭直播頻道),詎竟與被告王谷帆 基於公然侮辱之共同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在系 爭直播頻道中持續以撿破爛、吃大便、智障、低能、丁大便 、丁土虱、垃圾、臭俗仔、鴨嘴獸、井底狗等語辱罵原告( 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貶 損原告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使 原告承受精神痛苦深鉅。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 償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3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倘認被告所為並不符民 法第185條所定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要件,則於備 位聲明請求被告劉乂鳴、王谷帆應分別給付100萬元、30萬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以資慰藉等情。
㈡為此聲明:
1.先位聲明:
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
①被告劉乂鳴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王谷帆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③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
㈠系爭言論應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且該言論內容未逾越合理 評論之範圍,依法應受保障,實則係原告先發表言論攻擊被 告,被告才加以防禦,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不法侵權行為,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均無 理由。
㈡為此均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
㈠被告劉乂鳴以「劉乂鳴-鋼鐵醫師開電」之名稱,在Youtube 網站開設系爭直播頻道,被告王谷帆有參與錄製。 ㈡被告劉乂鳴、王谷帆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 線,在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即系 爭言論)。
㈢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因上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原 易字第16號認犯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15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被告劉乂鳴、王谷帆不服 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所謂之「人格權」係屬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稱「權利」之範圍內,而包括名譽 權在內之人格權,性質上為絕對權,具有不可侵犯性,人格 權受到侵害,即行為人於客觀上有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 雖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未生影響,亦應成立侵害人格權,而所 謂「名譽」乃人格之社會上評價,如客觀上有貶損他人社會
上之評價,雖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未生影響,亦應成立侵害名 譽權,如其行為構成刑法上妨害名譽罪,自可認亦構成侵害 名譽權,縱不構成犯罪,如已達貶損他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 ,亦可構成侵害名譽權之民事侵權行為;又公然侮辱罪係指 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 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 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 、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 見為要件。而此「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 、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 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而言,且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 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 為必要,合先敘明。
㈡經查,兩造對被告對原告有為系爭言論,且被告劉乂鳴、王 谷帆因上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認犯 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15日,被告劉乂鳴、王谷帆不 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刑事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一節並無爭執,已如前述,並有上揭刑事 判決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5至88頁),堪認被告所為如附 表所示行為,確實於客觀上已有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縱 對原告之真實價值未生影響,依前所述,仍應認對原告之名 譽權已構成實質侵害;至被告辯稱其係然被告主觀上無不法 犯意,且係就為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然查,被告 以如附表所示撿破爛、吃大便、智障、低能、丁大便、丁土 虱、垃圾、臭俗仔、鴨嘴獸、井底狗等詞彙辱稱原告,明顯 均係貶損他人之字句,亦帶有人身攻擊之意味,均足使人在 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而被告劉乂鳴、王谷帆分係年逾 58歲、28歲之成年人,顯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而可知上開 言詞係屬侮辱人之用語,卻猶以上開字詞攻訐原告,主觀上 有不法犯意,至為灼然,況上揭言論僅係抽象之謾罵嘲弄, 顯非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個人之評論,被告縱認其與原告有 相關紛爭,並非無從透過法定程序尋求救濟,竟捨此正當程 序不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公然以穢語辱罵原告,造成原 告名譽及人格莫大貶損,更無濟於解決兩造間紛爭,被告所 為絕非必要之表達意見手段,顯已逾越憲法保障表意自由之 範圍,其辯稱並無不法犯意,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㈢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精神慰撫金 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 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劉乂鳴、王谷帆於系爭直播頻道發 表系爭言論公然辱罵原告,所為確實足使原告產生精神上之 重大痛苦,本院審酌被告劉乂鳴、王谷帆以如附表所示行為 ,致使原告之名譽權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且被告劉乂鳴為 博士畢業、目前從事醫療業,被告王谷帆為大學畢業、目前 從事餐飲業,兩造之經濟狀況(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不公開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連帶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予准許 ,逾此數額,則應駁回。又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負共同侵 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既經本院判准,其備位請求被告 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部分,即無庸審酌,併予敘 明。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 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 而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於被 告劉乂鳴、王谷帆,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附民卷第 9、11頁),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受催告時 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給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原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 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1.1.10 有人見過丁群權本人,喔客氣的不得了,……沒有啊,也捅不了啊,沒蛋蛋啊?沒檳榔啊。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0 丁群權,就是耶穌趕鬼,2000個鬼,鬼入豬群就是他。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0 丁群權就是一個撿破爛的,吃大便的。 劉乂鳴 公然侮辱 2 111.1.11 肚子裡面只有裝屎而已,頭殼裡面灌尿而已,他比較台啦,他不知道起司是什麼。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1 然後讓人家看出你水準這麼低略,這麼糟糕、這麼的,井底蛙、這麼的智障,這麼的頭腦長痔瘡。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1.11 他就是美乃滋吃太多,頭殼灌美乃滋。 劉乂鳴 公然侮辱 3 111.1.12 丁群權,說他是最低能的,但是是頭號粉絲,真的不為過,看到白白的美乃滋,他一輩子沒看過起司,所以沒法度,不能怪他,太台了。 劉乂鳴 公然侮辱 4 111.2.16 有一段時間,我就稱他為林大便,因為他到處在潑大便嘛,對不對,然後還有另外一段時間,我稱他為丁土虱,因為土虱是吃大便的,……頭殼裝大便就沒辦法。他告我們,他的名字就被我們知道了。丁群權,請打上去。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我看你多狠,臭俗仔,怎麼樣?……證明你們跟丁群權一樣,腦袋裡面充滿大便,嘴巴這麼臭,我讓你更臭……遇到丁群權,這種垃圾。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丁群權這樣的人,……就沒有人抓得到他臭俗仔。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拜託,你鴨嘴獸還來教訓我,臭俗仔……可憐到不行,丁群權……臭俗仔,再來啊。丁群權,喔。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丁群權,這種人你跟他喔,嘴巴那麼臭的臭俗辣,這樣可以跟。 劉乂鳴 公然侮辱 111.2.16 我們不會去罵髒話,但是臭俗辣,你就是,這不是髒話,這是形容詞,……丁群權,來啦,先買個高鐵票嘛,亮亮相,長什麼樣?鴨嘴獸也是有可愛的鴨嘴獸啊…用假帳號算什麼?對不對,超臭俗辣。 劉乂鳴 公然侮辱 5 111.1.10 臭俗仔假流氓。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全身體病,你全身都是病吧。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20年前長這樣?我為你爸爸媽媽感到可悲,不能怪你,怪你爸媽。 王谷帆 公然侮辱 111.1.10 難怪你的嘴像香腸。 王谷帆 公然侮辱 6 111.1.11 你是看有看沒有,目洨是不是,你眼睛是塗到蛤仔肉?……井底狗。…頭殼裝粥,可憐耶。 王谷帆 公然侮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