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14號
TPDV,113,補,1514,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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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江懿

張文志
李佩儒
何必華
許銘釗
劉國威
張嘉真
駱淑美
王政忠
陳永璁
楊家倫
楊晨佳
謝穎賦
郭晋廷
盧美瑾
蔣翠玲
胡佳
徐宗
李國樑
黃瓊瑱
張祐儒
王建和
王士銘
黃灯煌
陳偉豪
符孝義
吳曉婷
黃佩莉
楊登貴
謝合
黃思萍
林文鳳
紀小界
余婉寧
紀又升
江宜璋
賴欣宜
王朝弘
周冠甫
甘懷恩
林宏諭
廖言紘
上列四十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薇廖偉翔林家興羅廷瑋、林瓊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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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