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黃家瑩(原名:黃薇勳)
被 告 黃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裝設之瓦斯未符規範,因而洗澡時會發出巨大
聲響,且被告每日洗澡2至3次,原告不勝其擾而無法入眠,且因
噪音問題無法出租房屋,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
萬元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